第十四條 碳排放配額交易包括掛牌競價、掛牌點選、單向競價、協(xié)議轉讓及經省發(fā)展改革委批準的其他方式。
具體啟用的交易方式由廣碳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五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在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(tǒng)開設碳排放配額賬戶,并按相關要求以實名方式開設交易賬戶和結算銀行的資金賬戶。
第十六條 交易參與人在發(fā)起委托申報前,應當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成交條件的碳排放配額或資金。
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,交易系統(tǒng)自動生成電子交易憑證,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。